扬州法院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中国民事生成式AI版权侵权已终审
扬州中院:无独创性aigc不构成作品

扬州中院:无独创性aigc不构成作品

重要性评级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方:上诉人/原告:万某;被上诉人/被告:江苏扬州某公司、浙江杭州某公司等三家公司

扬州中院判决AI生成玩偶图不具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内容目录
AI 风险雷达

五维风险综合评估

版权风险
数据合规
平台责任
算法责任
隐私侵权

最高风险维度:版权风险

诉讼时间轴
一审· 仪征市人民法院

驳回万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万某上诉

案情概述

本案涉及一名“90后”艺术设计师万某,其使用AI软件设计了一款卡通蛇造型玩偶的平面图片,并进行了实物打样制作及著作权登记。万某发现江苏扬州某公司、浙江杭州某公司等三家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与其设计高度相似的蛇形玩偶,遂以著作权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复制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1万余元。一审法院仪征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万某主张权利的蛇形玩偶设计图系通过AI软件生成,其输入的关键词属于抽象思想范畴,单纯点击刷新、选择图片行为不构成独创性智力投入,且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对AI生成图片进行了具有独创性的实质性修改,故认定该设计不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万某不服提起上诉,扬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明确AI生成内容若不能体现创作者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则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核心争议焦点

  • 1AI生成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 2用户在AI创作过程中输入的关键词、刷新选择行为是否构成独创性智力投入
  • 3对AI生成图片进行后期修改、实物打样调整是否能使其获得独创性
  • 4平面作品转化为立体作品时,何种程度的修改能构成新的受保护作品

双方观点

原告主张

万某认为其AI设计的卡通蛇玩偶平面图片及立体玩偶享有著作权,三被告未经许可生产、销售高度相似玩偶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复制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1万余元。上诉期间,万某坚持认为其在AI创作中的多轮提示词调整、后期精修及平面转立体过程构成智力投入,其设计的蛇形玩偶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抗辩

被告之一杭州某公司提交证据显示,某社交平台曾有账号在先发表过造型、配色高度相似的卡通蛇图片,万某曾承认其图片系AI生成且与在先作品相似。被告方可能主张原告作品缺乏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关键证据

原告万某提交了AI软件操作视频、盗版玩偶销售截图等证据。被告杭州某公司提交了社交平台在先发表的相似卡通蛇图片及万某承认AI生成并与在先作品相似的交流记录。

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在于作品的独创性。本案中,万某使用AI软件生成卡通蛇玩偶图片,其输入的关键词数量少且常见,对AI输出结果的限定性不强。AI软件在生成图片过程中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万某通过多次点击刷新按钮选择图片的行为,主要依赖于AI软件的自动生成,而非其个性化选择和独创性贡献。万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对AI生成的原始图片进行了具有独创性的实质性修改,也未能再现AI生成图片的完整流程。此外,将平面图片转化为立体玩偶时,如果仅是材质、尺寸等简单调整,未产生超出原平面作品基本表达的新的独创性表达,则不构成新的受保护作品。因此,万某设计的蛇形玩偶不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不构成受保护的作品。

裁判要点

  • 1AI生成内容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关键在于能否体现创作者的独创性智力投入。
  • 2用户输入的简单、常见的提示词,以及通过刷新、选择AI自动生成图片的行为,不构成独创性智力投入。
  • 3对AI生成内容进行后期修改,需有证据证明该修改具有独创性,才能使其成为受保护的作品。
  • 4平面作品转化为立体作品时,若未产生新的独创性表达,仅为复制或简单改良,不足以获得著作权保护。

最终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万某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独创性的规定)

适用法律原则

著作权保护的核心是“独创性”原则智力投入与独创性贡献是作品构成要件

AI技术详情

技术类型:生成式AI
技术原理示意图 · 生成式AI
训练数据书籍/文章/代码分词处理TokenizationTransformer注意力机制输出生成文本/代码大语言模型工作原理 · 训练阶段数据流向

技术实现说明

本案中AI技术主要用于图像生成,用户通过输入关键词(如“卡通蛇”“毛绒质感”“3D”)并多次点击刷新按钮,由AI软件自动生成平面图片。该过程体现了AI在设计领域的辅助和生成能力,但其输出结果的随机性和用户控制的有限性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延伸阅读

法律意义

本案明确了人工智能辅助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边界,强调了“独创性”在AI创作中的核心地位。它为AI时代著作权纠纷的审理提供了指导性案例,提醒创作者在使用AI工具时,需注重融入独立思想、进行创造性修改等智力投入,并留存完整创作记录,以证明其独创性贡献。这有助于引导AI技术健康发展,平衡技术进步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防止技术成为垄断文化生产、挤压创作空间的工具。

行业影响

本案对AI内容创作行业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它促使AI工具开发者和使用者重新审视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并可能推动行业在AI创作工具设计、用户使用规范、以及作品登记和权属证明等方面进行调整和完善。对于依赖AI进行创作的个人和企业,本案强调了人类智力投入的不可替代性,鼓励创作者在利用AI提高效率的同时,也要确保作品的独创性,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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