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互奥特曼AIGC侵权案
国内首例AIGC著作权侵权案,法院判决AI平台构成帮助侵权,需停止侵权并赔偿3万元,但驳回不正当竞争主张。
五维风险综合评估
最高风险维度:版权风险
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概述
核心争议焦点
- 1被告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是否构成著作权直接侵权或帮助侵权?
- 2被告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 3如构成侵权,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及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双方观点
原告主张
被告抗辩
关键证据
法院说理
裁判要点
- 1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生成侵权内容时,不构成直接侵权,但可能构成帮助侵权。
- 2平台是否构成帮助侵权需综合考量平台服务性质、权利作品知名度、侵权事实明显程度、侵权后果、平台营利模式及是否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等因素。
- 3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商业模式和经营方式本身,只要符合市场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要求,不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 4在著作权法可充分救济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补充性法律不应对同一侵权行为进行重复评价。
- 5停止侵权范围应区分生成图片、LoRA模型和训练数据,对于用户上传的训练数据,在无证据证明以再现独创性表达为目的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时,可视为合理使用,平台无概括性删除义务。
最终判决结果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适用法律原则
AI技术详情
技术实现说明
延伸阅读
法律意义
行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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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风险维度:版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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