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事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具体为文生图、图生图及LoRA模型训练与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用户生成内容(UGC)侵犯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与帮助侵权认定,以及AIGC商业模式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已终审
杭互奥特曼AIGC侵权案判决书(一审)

杭互奥特曼AIGC侵权案

重要性评级
案号:(2023)浙8601民初4710号
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
判决时间:2024年09月25日
当事方:原告: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国内首例AIGC著作权侵权案,法院判决AI平台构成帮助侵权,需停止侵权并赔偿3万元,但驳回不正当竞争主张。

内容目录
AI 风险雷达

五维风险综合评估

版权风险
数据合规
平台责任
算法责任
隐私侵权

最高风险维度:版权风险

诉讼时间轴
一审2024-05· 杭州互联网法院

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概述

原告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是奥特曼系列形象著作权的独占被授权人,享有维权权利。被告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某AI”平台,提供文生图、图生图、参考生图、模型在线训练等功能。原告发现,在被告平台以“奥特曼”为关键词搜索,可搜索到大量“奥特曼”作品及AI训练模型(LoRA模型),用户可直接应用、训练并分享奥特曼AI模型,生成与原告奥特曼形象实质性相似或改编的内容。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后撤回改编权主张)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相关物料、屏蔽关键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核心争议焦点

  • 1被告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是否构成著作权直接侵权或帮助侵权?
  • 2被告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 3如构成侵权,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及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双方观点

原告主张

1. 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提供奥特曼有关模型的训练和发布服务,并删除已有奥特曼训练模型、图片等跟奥特曼有关的全部物料和相关数据,对奥特曼及相关关键词在全平台的未授权使用行为进行屏蔽。 2. 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3. 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抗辩

1. 某株式会社并非所有奥特曼形象的著作权人,原告权属来源链条不完整。 2. 被告没有实质的侵权行为,用户在AI创作过程中使用涉案作品并未用于商业用途,被告也未向用户收取任何信息传播费用。某AI平台的算法模型已通过深度合成服务算法备案,并在LoRA模型训练过程中多次提醒用户合法进行创作,用户协议中也明确不可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平台设有举报反馈机制,并每日进行广场例检。 3. 原告主张的在某AI平台输入奥特曼关键词能生成对应奥特曼图片事实有误,需用户上传图片并训练后才能生成。 4. 积分充值是被告的正常经营行为,并非侵权行为的收费依据。 5. 涉案AI训练、生图环节中不存在能够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特定行为。平台本身不提供奥特曼训练数据和模型,用户投喂行为目的并非让公众获得作品,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平台输出结果具有不稳定性、不确定性,生图行为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获得作品的行为。 6. 本案属于同一行为存在著作权与不正当竞争的法律竞合,不应被重复评价。 7. 被告已对涉案奥特曼图片、模型、关键词采取相应必要的屏蔽措施,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与合理支出过高且没有法律依据。关于停止侵权,被告负有对用户数据的安全保障义务,请求法院依法酌定采取对用户数据损害最小的必要措施。

关键证据

1. 奥特曼系列形象著作权独占授权证明。 2. 被告“某AI”官网ICP备案及运营主体信息。 3. 原告通过数据保全取证视频,证明在被告平台进行: - 上传“迪迦奥特曼”图片训练LoRA模型,并发布、分享模型。 - 应用用户发布的“奥特曼hjy”LoRA模型,上传芭蕾舞舞姿图片,输入“奥特曼在跳舞”生成奥特曼跳舞图片并发布。 - 平台首页显示“邀新即享会员权益”按钮,充值积分并支付6元。 - 上传5张奥特曼图片进行极简训练,生成“迪迦奥特曼训练集”,并发布奥特曼形象图片(部分显示“审核未通过”,部分需删除“奥特曼”字样才能发布)。 - 训练LoRA模型后保存示例图并发布,填写模型说明和触发词时弹出敏感词提示,后发布模型并可在广场浏览应用。 4. 被告在收到诉讼通知后,已将“奥特曼”等相关关键词设置为平台限制用语,并进行后台知识产权审核。

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若要认定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行为,应存在被告系网络传播内容的提供者,或者与用户分工合作、协同配合,从而构成网络传播内容的共同提供者。本案中,原告主张的侵权图片中用于数据训练的奥特曼图片由用户上传,主张侵权的LoRA模型的封面图或示例图亦由用户上传,被告未参与到用户实施的上传参考图片、发布和分享生成图片的行为之中,亦缺乏证据证明被告在用户的涉案行为中,与用户之间存在共同提供作品的意思联络,因此,被告不构成直接侵权。 关于帮助侵权,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认定被告构成帮助侵权:1.某AI平台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性质,作为应用层面的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具体应用场景下的内容保持足够的了解,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2.权利作品的知名度和被诉侵权事实的明显程度,涉案奥特曼作品知名度高,平台中存在大量实质性相似的动漫形象图片,且在提示词、触发词、名称中直接包含“奥特曼”字样,被告应当知道相关内容具有较大侵权可能性。3.涉案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引发的侵权后果,叠加奥特曼LoRA模型可以稳定输出图片角色形象特征,且因其便捷性,用户生成上传的奥特曼LoRA模型可以被其他用户反复使用,侵权内容扩散风险高,被告应当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4.某AI平台的营利模式,被告可通过付费会员和积分获取收益,并通过会员特权、积分等奖励措施引导用户发布和分享内容,可直接获得经济利益。5.被告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被告在用户服务协议中声明不对用户上传和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核,且诉讼前未在明显位置设置投诉举报渠道,收到诉讼通知后才采取屏蔽措施,说明被告有能力采取却怠于采取必要措施预防侵权。 关于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被告的商业模式和经营方式本身旨在扩展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应用场景和功能,符合“效率优先”的自由竞争要求,并未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技术本身具有中立性,新型商业模式下生成的新作品,对在先作品影响力的此消彼长是竞争的常态化结果,并非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实质性损害。著作权法是专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补充性保护法律,在著作权法可进行规制且可以对受损害的法益进行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不应对同一侵权行为进行重复评价。因此,被告的商业模式和经营方式符合市场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的要求,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要点

  • 1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生成侵权内容时,不构成直接侵权,但可能构成帮助侵权。
  • 2平台是否构成帮助侵权需综合考量平台服务性质、权利作品知名度、侵权事实明显程度、侵权后果、平台营利模式及是否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等因素。
  • 3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商业模式和经营方式本身,只要符合市场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要求,不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 4在著作权法可充分救济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补充性法律不应对同一侵权行为进行重复评价。
  • 5停止侵权范围应区分生成图片、LoRA模型和训练数据,对于用户上传的训练数据,在无证据证明以再现独创性表达为目的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时,可视为合理使用,平台无概括性删除义务。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构成帮助侵权,需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涉案奥特曼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包括删除已生成并发布的涉案奥特曼图片、奥特曼LoRA模型,停止提供相关奥特曼LoRA模型的发布和应用服务,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同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包括不正当竞争的主张。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适用法律原则

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与帮助侵权的区分认定原则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及其认定标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补充性法律的适用原则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的酌定原则

AI技术详情

技术类型: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具体为文生图、图生图及LoRA模型训练与应用

技术实现说明

被告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某AI平台通过调用StableDiffusion(SD)开源模型,结合平台需求和使用场景进行技术整合和应用部署,完成封装、传输、存储等一系列工程化操作,最终集合成可供用户直接应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该平台支持文生图、图生图、参考生图、模型在线训练等功能,用户可以上传图片素材自训练奥特曼AI模型(LoRA模型)并分享到广场,其他用户可使用这些模型生成更多内容。

延伸阅读

法律意义

本案是国内首例AIGC领域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明确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生成侵权内容时的帮助侵权责任,特别是对LoRA模型这种特定AI模型训练和应用场景下平台注意义务的认定,为AIGC产业的知识产权合规和风险控制提供了重要参考。同时,判决驳回了不正当竞争的主张,肯定了AIGC商业模式本身的正当性,鼓励了技术创新与发展,对平衡技术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里程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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