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知识产权图像生成AIAI作品可版权性/行政程序进行中
Allen v. Perlmutter(AI生成作品著作权登记案)

Allen诉版权局案

重要性评级
案号:1:24-cv-02665
法院:美国科罗拉多地区法院
当事方:Jason Allen vs Shira Perlmutter(美国版权局局长)

艺术家Jason Allen使用Midjourney生成的作品《太空歌剧院》在科罗拉多州博览会获奖后申请版权登记,美国版权局以"缺乏人类作者"为由拒绝登记。Allen提起行政诉讼,主张AI辅助创作应受版权保护。本案将直接确立美国法律对AI生成内容可版权性的根本性规则,是AI著作权领域最具决定性意义的案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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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风险维度:版权风险

案情概述

艺术家Jason Allen于2022年9月21日使用AI工具Midjourney创作了名为《太空歌剧院》(Théâtre D'opéra Spatial)的数字艺术作品,并凭借该作品在科罗拉多州博览会艺术比赛中获得一等奖。随后,Allen向美国版权局(USCO)申请该作品的著作权登记。然而,美国版权局以作品缺乏人类作者身份为由,于2022年拒绝了其申请。Allen两次提出复审请求,均被版权局驳回。版权局强调,根据现行著作权法,只有人类创作的作品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而AI生成作品不符合这一要求。 2024年9月26日,Jason Allen向美国科罗拉多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将美国版权局局长Shira Perlmutter和美国版权局列为被告,挑战版权局拒绝其作品著作权登记的决定。该案的案号为1:24-cv-02665。Allen认为,他通过输入超过600个详细提示词,对AI生成图像进行了精炼和指导,这一过程体现了足够的创作性贡献,应被视为人类作者身份的体现。他主张AI在此过程中仅是其创作意图的工具,而非独立作者。 此案的诉讼进展备受关注。在Allen v. Perlmutter案进行期间,另一个相关的AI著作权案件——Thaler v. Perlmutter(涉及AI系统DABUS创作的艺术作品)于2026年3月2日被美国最高法院拒绝审理(拒绝调卷令),从而维持了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2025年的判决。该判决重申了美国版权局关于著作权保护必须有人类作者身份的要求。尽管Thaler案的裁决对Allen案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但Allen案的独特之处在于其强调了人类通过“提示词工程”对AI生成作品的干预程度,这与Thaler案中AI完全自主创作的情况有所不同。目前,Allen v. Perlmutter案仍在科罗拉多地区法院审理中,尚未有最终判决。

核心争议焦点

  • 1AI生成作品是否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人类作者身份”?
  • 2人类通过“提示词工程”对AI生成作品的干预程度是否足以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创作?
  • 3美国版权局对AI生成作品的著作权登记政策是否合理合法?

双方观点

原告主张

["Jason Allen通过600多个提示词对AI生成图像进行了精炼,这足以满足著作权法下的原创性要求。","使用AI作为工具来表达其创作愿景,与使用其他工具进行创作无异,应获得著作权保护。","美国版权局对“作者”定义的限制过高,未能充分考虑AI辅助创作的新形式。"]

被告抗辩

["美国版权局认为AI生成作品缺乏人类作者身份,不符合著作权保护的条件。","提示词本质上是传达不可受保护的“想法”,当前技术下AI输出的控制性和可预测性不足,不足以构成人类创作。","著作权法要求所有符合条件的作品都必须由人类创作,AI系统不能被认定为著作权作品的作者。"]

法院说理

美国版权局在拒绝Jason Allen的著作权登记申请及其两次复审请求时,均坚持其长期以来的政策,即著作权保护的核心在于人类作者身份。版权局认为,尽管AI工具可以辅助创作,但最终作品必须体现人类的创作性选择和判断。在AI生成作品中,如果人类的贡献仅限于提供提示词,而作品的表达形式主要由AI系统自主完成,则难以认定存在足够的人类作者身份。版权局的立场与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在Thaler v. Perlmutter案中的判决一致,该判决确认了著作权保护需要人类作者身份的要求。目前,科罗拉多地区法院尚未对Allen v. Perlmutter案作出最终裁决,但预计法院将围绕人类在AI辅助创作中的贡献程度是否达到著作权法要求的“创作性”门槛进行审理和分析。

最终判决结果

Allen v. Perlmutter案对AI产业和法律规则具有深远的影响。首先,它将直接影响AI生成内容(AIGC)的商业化和价值评估。如果法院最终认定通过“提示词工程”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将极大地激励AI创作者和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更多AI辅助创作工具的普及和应用。反之,如果维持版权局的立场,可能会限制AIGC的商业潜力,并促使创作者寻求其他形式的保护,如合同约定或商业秘密。其次,此案将对全球著作权法律规则的演进产生重要影响。它迫使各国司法机构和立法者重新审视“作者”和“创作性”的传统定义,以适应AI技术带来的新挑战。这可能导致著作权法在未来进行修订,以明确AI辅助创作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例如引入“共同作者”或“辅助作者”等概念。最后,该案对全球AI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它凸显了在快速发展的AI技术背景下,法律框架如何平衡创新激励与传统权利保护的困境。此案的判决结果将为国际社会在制定AI伦理准则、知识产权政策以及相关监管框架时提供重要的参考,推动全球范围内对AI创作物法律地位的共识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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