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某某诉某智能科技公司等人格权侵权纠纷案
法院认定AI生成声音具有可识别性,自然人声音权益可及于AI生成声音,判决侵权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一、被告三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被告二、被告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被告四、被告五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概述
核心争议焦点
- 1自然人声音权益是否可及于AI生成声音
- 2AI生成声音的可识别性认定标准
- 3录音制品著作权人是否有权授权他人对原告声音进行AI化使用
- 4各被告在侵权行为中的责任认定
双方观点
原告主张
被告抗辩
关键证据
法院说理
裁判要点
- 1自然人声音具有可识别性,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 2AI生成声音若能使公众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则构成对该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侵犯。
- 3录音制品著作权不包含授权他人对原告声音进行AI化使用的权利。
- 4未经权利人许可对声音进行AI化使用构成侵权。
- 5平台方若无主观过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结果
适用法律原则
AI技术详情
技术实现说明
延伸阅读
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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