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事AI数据抓取与自动化交易服务涉及数据权益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已终审
原告北京雪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雪球(北京)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湖北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雪球诉深圳某某软件不正当竞争案

重要性评级
案号:(2023)粤03民初6844号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4年10月30日
当事方:原告:北京雪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雪球(北京)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某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湖北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某某

雪球公司诉AI理财平台通过AI抓取其数据并提供克隆组合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1950万元。

内容目录
AI 风险雷达

五维风险综合评估

版权风险
数据合规
平台责任
算法责任
隐私侵权

最高风险维度:数据合规

诉讼时间轴
一审2024-10-30·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深圳市某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针对雪球组合数据产品及内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立即停止抓取雪球网的组合数据,立即停止提供克隆雪球组合的交易服务,立即停止并删除所有与克隆雪球组合相关的线上线下宣传;二、被告深圳市某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关于其与北京雪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雪球(北京)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存在合作关系或者已向北京雪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雪球(北京)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付费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被告深圳市某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AI理财平台官方网站、AI理财平台微信公众号显著位置连续30天刊登声明,就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原告北京雪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雪球(北京)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原告北京雪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雪球(北京)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深圳市某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四、被告深圳市某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雪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雪球(北京)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950万元及维权支出费用333,574.75元,被告曾某某对被告深圳市某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湖北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1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深圳市某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北京雪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雪球(北京)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概述

雪球平台用户在雪球平台上基于平台提供的真实证券市场行情数据自主设立组合,成为组合的主理人。雪球平台根据组合主理人对其“组合”调仓情况,按照真实的股票市场行情和交易方式计算组合收益,编辑整理“雪球热股”、“雪球组合擂台榜”等不同的板块,形成雪球公司主张的雪球组合调仓数据集合。深圳某公司的AI理财平台采用AI技术手段自动抓取雪球平台的调仓数据到AI理财平台,然后在AI理财平台有偿提供克隆雪球组合和自动跟单交易服务,使投资者无需登录雪球平台、无需自行判断即可跟随雪球组合调仓进行自动交易。雪球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深圳某公司停止抓取雪球网的组合数据,停止提供克隆雪球组合的交易服务,刊登澄清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950万元。

核心争议焦点

  • 1平台经营者对衍生数据权益的归属认定
  • 2AI技术手段抓取数据并提供竞争性服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 3损害赔偿的确定

双方观点

原告主张

请求判令深圳某公司停止抓取雪球网的组合数据,停止提供克隆雪球组合的交易服务,刊登澄清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950万元。

法院说理

在此类涉及数据权益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已形成的裁判路径通常遵循以下逻辑:首先确认原告主张权益的数据产品性质,审理重点通常围绕平台经营者是否对海量原始数据进行了实质性投入与加工,例如通过特定算法模型进行深度分析、过滤与整合,形成具有独立价值的衍生数据,如各类预测型、统计型数据及排行榜。此类衍生数据已区别于用户原始数据,承载了平台的独特经营信息与竞争利益,其权益归属通常被认定属于投入智力劳动与资源的平台经营者。对于被诉行为正当性的审查,则重点考察行为人是否未经许可,通过技术手段规避平台设置的保护措施与协议限制,以自动化方式高频、异常地抓取数据,并将所获数据用于提供直接竞争或替代性的有偿服务。此类行为通常被认定为具有“搭便车”与“不劳而获”的特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商业道德,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竞争优势与商业利益,也可能因涉及自动化交易而增大投资风险、扰乱市场秩序。在损害赔偿确定上,法院可在在案证据基础上,重点审查侵权行为对侵权方收益的贡献。若侵权所获收益明显超出权利人诉请金额,能够证实其不正当获利规模,则可据此对权利人的赔偿诉请予以全额支持。

裁判要点

  • 1基于平台海量组合数据进行的大数据分析产品,是对海量用户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后的衍生数据,已无法与用户生成的数据相对应,具有独立的数据价值,该种经营数据权益应当由经营平台者享有。
  • 2运用AI技术手段爬取他人平台模拟真实股票交易的程序化、量化证券交易数据后,为自己会员提供自动化、程序化下达真实股票交易指令的“克隆”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判决结果

被告深圳市某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被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虚假宣传,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北京雪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雪球(北京)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950万元及维权支出费用333,574.75元。被告曾某某对深圳市某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湖北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适用法律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商业道德

AI技术详情

技术类型:AI数据抓取与自动化交易服务

技术实现说明

深圳某公司的AI理财平台采用AI技术手段自动抓取雪球平台的调仓数据到AI理财平台,然后在AI理财平台有偿提供克隆雪球组合和自动跟单交易服务,使投资者无需登录雪球平台、无需自行判断即可跟随雪球组合调仓进行自动交易。

延伸阅读

法律意义

本案明确了平台经营者对经过实质性投入与加工形成的衍生数据享有权益,并认定运用AI技术手段抓取他人平台数据并提供竞争性自动化交易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规范数据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数据产品权益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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