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事诉讼图像生成产品责任已终审
何某诉某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何某诉某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重要性评级
案号:(2020)京0491民初9526号
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判决时间:2024年01月01日
当事方:{"plaintiff":"何某","defendant":"某科技公司"}

某科技公司开发的手机记账软件允许用户创设“AI陪伴者”,大量用户未经同意使用公众人物何某的肖像图片设置AI陪伴者头像,并上传互动语料。软件通过算法将“何某”分类并推荐给其他用户,营造真人互动体验。法院认定未经许可擅自创设、使用自然人虚拟形象构成对人格权的侵害。

案情概述

某科技公司开发的手机记账软件允许用户创设“AI陪伴者”,大量用户未经同意使用公众人物何某的肖像图片设置AI陪伴者头像,并上传互动语料。软件通过算法将“何某”分类并推荐给其他用户,营造真人互动体验。法院认定未经许可擅自创设、使用自然人虚拟形象构成对人格权的侵害。

核心争议焦点

  • 1未经同意创设自然人AI形象是否构成对人格权的侵害。
  • 2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算法设计实质参与侵权内容生成和提供,应承担何种责任。

法院说理

裁判要点

  • 1自然人的人格权及于其虚拟形象,未经许可擅自创设、使用自然人虚拟形象的,构成对自然人人格权的侵害。
  • 2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算法设计实质参与了侵权内容的生成和提供,应按照内容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