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提示词著作权独创性

也许是误读:AI提示词第一案

2025年11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国内首例涉AI提示词著作权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涉案提示词缺乏独创性表达等为由,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一出,不少人包括媒体的的第一反应都是:司法认定AI提示词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但实际上,这很可能是一个误读。 并不复杂的案情 原告是一家美术创作公司,...

张延来律师
2026年3月13日约 6 分钟阅读35 次阅读

2025年11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国内首例涉AI提示词著作权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涉案提示词缺乏独创性表达等为由,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一出,不少人包括媒体的的第一反应都是:司法认定AI提示词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但实际上,这很可能是一个误读。

并不复杂的案情

原告是一家美术创作公司,撰写了六组AI提示词(内容为艺术风格、主体元素、材质细节等关键词的组合),通过Midjourney生成系列图片后发布于小红书。被告将这六组提示词原封不动地复制走,在同一平台生成了风格高度近似的画作,并收录进出版书籍。原告起诉,主张提示词构成文字作品,被告侵犯其著作权。

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核心理由有三:其一,涉案提示词各元素之间仅为简单罗列,缺乏语法逻辑关联;其二,所选用的艺术风格、材质细节均属该领域常规表达,未体现个性化智力投入;其三,提示词本质上是对画面元素的抽象描述与指令集合,属于"思想"范畴,而非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表达"。

值得一提的是,原告没有直接起诉图片侵权,原因在于被告用相同提示词生成的图片与原告图片"有些接近,但不完全一样"——AI生成图片天然存在随机性,在未固定随机种子(seed值)的情况下,每次输出都会有所差异,两张风格近似但不完全相同的AI图片之间,很难跨越实质性相似的认定门槛。提示词是被1:1复制的,证据更清晰,这很可能是原告选择提示词而不是图片作为维权基础的真实逻辑。

三、真正的问题:提示词有可能成为作品吗?

法院驳回的理由是比较充分的,除了前面提到的专业上的因素,还从产业发展角度提到了如果允许原告垄断性的使用提示词可能导致AI技术的发展受阻,考虑的很全面。

但对这些理由如果逐一反向拆解,似乎可以得出另一个结论,如果提示词不是简单罗列,如果它体现了个性化智力投入,如果它是"表达"而非"思想",那么著作权法的大门并未关闭。

这才是本案真正值得深思的地方。

下面笔者就结合本案裁判逻辑,以及亲身代理的相关AI著作权案件经验,梳理一下一组提示词若要具备可版权性,需要满足哪些要素要素:

(一)内部逻辑严谨,具有层次结构。 法院认定本案提示词"各元素间仅为简单罗列,缺乏语法逻辑关联;关键词组无序组合,既无层次递进,也无场景化叙事顺序"。这意味着,若提示词具有内在的叙事逻辑、场景化描述或独特的语法结构,就具备了跨越这一门槛的基础条件。一组够得上作品标准的提示词不应该是购物清单,而应是一篇精心构建的指令,有创作者独特的思路和审美判断贯穿其中。

(二)不局限于风格类描述,而是深入到画面表达的细节层。 风格类提示词(如"新艺术风格"、"穆夏画风")本质上是对既有艺术风格的引用,属于公有领域的表达,难以主张独创性。但若提示词对画面的构图、光影关系、人物动态、情绪氛围、色调冷暖等细节作出了具有个性化的精确描述,独创性的空间就大得多。说白了,提示词描述的越是"这张图"而不是"这种风格",它就越接近"表达",而不是"思想"。

(三)经过多轮线性修订的提示词序列。 单次输入的提示词,往往难以体现创作者的深度智力投入。但经过多轮迭代修订、逐步精炼的提示词序列,则能够清晰呈现创作者的思维轨迹与审美判断,这种"创作过程"本身就是独创性的重要佐证。笔者在代理相关AI著作权案件时,曾专门就此问题咨询法学专家——多轮线性修订的提示词记录,完全可以作为证明创作者实质性智力投入的关键证据,其证明力不亚于画家的草稿序列。

提示词与特定模型之间,能够建立稳定的"一对一"对应关系。 这是一个技术层面的核心因素,可能很多人尚未意识到。在笔者当时代理的案件中就遇到了这种情况,一个模型经过特殊训练之后,是可以就一组提示词稳定输出某一个固定内容的,这种情况下,提示词无异于乐高积木的拼搭说明书或者宜家家居的组装手册,其与内容之间已经建立起稳定的联系,使之在表达层的控制力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更有可能被认定为作品。

试想一下,如果这四种情形在一个案件中叠加出现的话,法院做出提示词构成作品的认定概率是不是会大大增加了呢。从最底层的原理上讲,提示词只不过是创作者的一个创作手段,跟画家使用的画笔、颜料没有本质区别,关键在于这些手段在最终表达上起到了多大的作用,技术虽然不断创新,但作品认定的本质不会发生变化。

五、结语:著作权法的大门,对提示词并未关闭

AI提示词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本质上是著作权法在人机协作创作语境下的一次自我检验。法律需要回答的核心问题,始终只有一个:在这件作品的诞生过程中,人的创造性贡献在哪里?

本案的判决告诉我们,风格关键词的简单堆砌,不是创造性贡献。但这并不意味着提示词创作永远不是创造性贡献。随着AI工具的深度普及,提示词工程(Prompt Engineering)正在成为一门真正意义上的专业技能,精心设计的提示词所蕴含的智识价值,已经远超普通公众的想象。

笔者相信,当一组提示词同时满足逻辑严谨、细节深入、过程可证、输出稳定这四个条件时,它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这个判决,不是终点,而是起点——它划定了保护的下限,却没有封闭保护的上限。

对于真正投入了深度创作心血的提示词创作者而言,著作权法的大门,并未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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