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GC著作权独创性司法实践

AIGC内容著作权门槛有多高:从“人类表述”到“机器表达”

一、“技术体感落差” 当前围绕AIGC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产生了剧烈的争议,一派观点认为AIGC内容不应该赋予任何形式的著作权保护,另一派认为有相当一部分AIGC内容可以作为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

张延来律师
2026年3月13日约 8 分钟阅读32 次阅读

一、“技术体感落差”

当前围绕AIGC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产生了剧烈的争议,一派观点认为AIGC内容不应该赋予任何形式的著作权保护,另一派认为有相当一部分AIGC内容可以作为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

笔者大致梳理了一下,两派最核心的争论焦点在于在AIGC生成内容的过程中,人类用户是否实质意义上参与了“表达”过程,并且对最终的表达结果有控制能力,从而使得生成的内容符合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独创性”。

再展开一些来看,否定派的观点认为人类用户没有参与“表达”,人给出的提示词和限定参数等都只是一个模糊的框架,仍然停留在“思想”、“想法”的范畴,而实际的“表达”过程是AI根据预训练之后的算法完成的,并且这个“机器表达”的结果每次都不一样,不是人类所能预见或控制的。而《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人类作者基于“表达”的贡献,因此不能对AIGC内容赋予著作权。

肯定派的观点则认为至少有相当一部分AIGC内容有资格被认定为作品,从而获得著作权保护,理由是人类用户通过提示词、设置参数、多轮修改和选择定稿等方式参与和控制了表达(文生图场景下)。

表达一定要是精确的吗?表达上的精确是由于人类的表达工具落后造成的,工具越先进,表达越模糊。比如画家之前都是用画笔来一笔一笔绘画的,后来有了电子屏幕和绘图软件,画家可以使用这些电子画笔来绘画(惠特妮),电子绘画工具本来就可以自动完成某些细节的描绘,例如加个阴影或者锐化调整等,包括现在的手机拍照,可以直接加滤镜或者各种特效,这些自动功能都大大拓展了作者的表达能力。

一定有人反驳,说绘图工具和手机拍照生成的结果在整体上至少是操作者设定好并且可以预见到的,但AIGC根本不知道会出现什么结果。这种感觉我相信欧洲中世纪经典画派那些画家看到今天的photoshop和照相机也一定会有同样的感受,他们也一定会认为你按下快门或者选个滤镜就能比得上他们花一天功夫才能完成的画作,显然也不能叫做创作。

这种感觉,我愿意称之为“技术体感落差”,当革命性技术突然出现的时候,多数人由于之前长期使用旧技术形成的惯性,一下子根本无法适应新技术带来的颠覆性体验,导致仍然要回到传统的评价指标上评判新技术效果,最简单的例子,工业革命时期习惯于坐马车的人刚一坐上蒸汽机车一定会觉得这玩意不如马车舒适自在,所以制定了《红旗法案》规定比如由一个人手持旗子在汽车前面引导才行。

实际上,人类作者从来没有也不可能真正把自己内心想表达的丝毫不差的表达出来,我们常说“胸中有丘壑,下笔如有神”,这个丘壑本来就不可能是清晰的,是在表达过程中逐渐得到作者的确认,比如作者也许想华某种红色,但现实中也许并没有完全吻合的颜料,因此他只能使用尽量接近的颜色,结果一画出来发现可能比预想的效果还好,就接受了(也可能不接受换了一种颜色),可见创作本身本来就是作者和工具相互作用的结果。

AIGC只不过是加速了这个过程,由于AI的无限生成能力,只需人给出一个框架,它就能先出第一套“方案”(第一轮提示词的生成结果),然后再通过不断的取得人的修改意见(更多轮提示),逐渐接近人类最想要的效果,直到得到人类作者的确认。

有人说,你说这种情况不就是老师指导学生画画吗?那最后画出来的不是学生的作品吗?我到更认为这种类似于达芬奇作画的时候,他的工作室里的学生一起参与,达芬奇给出框架和最核心的部分的创作,剩余的学生在他的监督下完成(不单单是达芬奇工作室,很多知名艺术家的创作都是团队完成,例如日本的XXX,参加《战斗吧》。),这种情况下学生跟画笔没区别,我们不会认为这是达芬奇学生的作品。

那至少达芬奇会预见到作品的样子,AIGC的用户预见不到吗?当我们给出足够充分和细节限定的时候,机器给出的结果并不会完全随机,你看到哪个AI接到“生成大熊猫”的提示词之后给你生成一只小麻雀的?这还只是第一轮生成,后续不断的调整会使得“预见”和“控制”力越来越强。至于说AI的场景下,人类对输出结果的预见性不如人类用画笔直接创作,这个只是程度的区别而已,无非是前文讲的“技术体感落差”,适应一段时间就好了,我相信不久之后,当人类熟悉了用ai创作(这是必然的),再回看以往的创作方式,也会觉得很古怪。

顺带说一句,之所以学界如此纠结“思想-表达”二分法,是因为著作权法不能在文学艺术领域对“思想”给予垄断性权利,避免阻碍人类思想的自由发展,同时也是为了奖励人类稀缺的表达能力(在AI技术出现之前),这个大前提当然是没错的。

AIGC著作权门槛有多高

肯定派的观点是认为一部分AIGC内容可以得到著作权保护,这是因为仅从逻辑上看,不可能所有的AIGC内容都可以认定为作品获得保护,就如同现实中也不是所有人直接完成的内容表达都能够被认定为作品一样,毕竟这里面还有一个是否满足“独创性”的问题。

AIGC场景下,“独创性”的认定也是个新问题,学术界有人提出了“第一轮”标准、“XXX标准”,都很有建设性,我对建设性的评价是基于这个观点是否能够普遍适用以及是否便于实际操作。当然,建设性不代表有效,更不是完全可行。

比如“第一轮”标准,这个标准主要是考虑到AI在接受第一轮提示词给出内容时,结果对于人类用户而言是难以预见的,这时候人类的“表达性贡献”难以体现,但实际上随着AI技术的飞速推进,第一轮的输出结果与用户“提示限定”之间的差距会越来越小,有点像导弹,刚开始技术不成熟,导弹的射击精度在数公里范围内,但现在已经可以精确到数米范围,只要你给出的目标位置描述足够详细就可以做到了,所以技术越进步,理论上人类用户需要“提示”的轮次越少,完全可能第一次就精确命中用户想要的效果,全无继续提示修改的必要,因此仅靠“轮次”来判断可作品性是不能成立的。

至于,,,标准,,,,

那么这个判断的门槛应该设多高合适呢?笔者认为应该高过传统意义上的“独创性”标准,在AIGC出现之前,法律对于独创性要求并不高,不同于发明专利,还要经过实质性审查看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不过就是独立创作而已。

但AIGC时代,这个标准显然不能成立了,因为表达不再稀缺,则必须在人类投入的“提示”、“修改”、“参数限定”和最终“筛选判断”等环节提出更高要求,甚至需要某种程度上参考(不是照搬)专利的做法。

所以,笔者认为单一标准不足以解决当下aigc内容可作品性认定的问题,实务届需要的是一个综合性标准,从多个纬度上从严认定,原因很简单,AI在“表达”过程中的自动化程度太高,人类想成为作者,必须拿出更多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独创性”贡献。

结语

我之前就写过文章论述AIGC时代,人类传统的“表达”能力(从0到1完成一幅画)不再稀缺,真正稀缺的是基于审美的“筛选”和“判断”能力,要能够从AI给出的无数可选项中挑出最有“文学艺术”价值的内容使之成为“作品”,这个“筛选”能力应该被认为是AI时代专属于人类的“表达”能力,而且是取代传统意义上作为创作手段的“表达”的一种全新的“表达”能力,因为审美的主体仍然是人,人是精神世界的主人。

这个观念的接受尚需时日,我们现在要做的是让自己尽快跳出“表达手段”的窠臼,拿起新工具,享受它为我们带来的降低表达门槛之后的创作乐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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