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时候,当技术发生颠覆性变革之时,通常人们会犯的错误是用以前的习惯性思维和眼光看待新问题,对于AIGC生成物导致的侵权问题,人们自然会想到用版权保护的思路来规范和调整,然后就是把AIGC生成物与受保护的作品进行对比,进而判断是构成了对哪一项具体著作权的侵害,如果高度近似的就是复制权、不太像的可能是修改权或者保护作品完整权(也有观点认为,这种情况就不构成侵权了),实际上都是在套用传统的侵权模式看待新问题。
AIGC与人有本质区别,前者在学习和生成能力两方面都是没有上限的,一旦它定向学习了某个IP的特征,接下来它可以无限制的输出任何与之相关的内容,而对于知名的IP,最要紧的并不是对某个具体侵权行为(作品)的限制,而是避免市面上出现海量的与这个IP相关却又不符合其精神内核、形象定位的内容。
笔者早年参与过一个知名IP的中国乐园授权项目,IP方对于形象的授权管理是极为严格的,通过数百页的合同、授权文件等对使用方提要求,包括乐园设施怎么建、衍生品如何开发、电影怎么拍,总之一以贯之的目的在于让消费者对IP形成稳定的认知,比如Hello Kitty,之所以常年主打粉色系,就是因为要传递温柔可爱的品牌形象,如果有人把这个形象换成黑色、蓝色这种偏严肃的色彩,恐怕IP方是不同意的。而如果真的有人这样做了的话,法律上当然可以主张侵害著作权,但实际上品牌方真正的维权目的不在于保护某个具体的美术作品,而是围绕IP品牌在用户心目中所构建出的稳定形象认知。
回到AIGC的场合,问题会更加的复杂也更有讨论价值,如果说人为的形象淡化通常是个案,相对可控,即便通过著作权维权也基本上不影响效果,但AIGC恐怕就不一样了,因为其无上限的生成能力,导致它可以任意做出你想象不出来的IP相关内容,比如把Hello Kitty和奥特曼合体,让Hello Kitty嫁给奥特曼等等——只有你想不到,没有AIGC做不到,而且它的制作过程近乎零成本,生成数量无极限。
所以IP方真正关注的是AIGC一旦把自己的IP形象作为语料定向学习之后,接下来会生成什么就要听天由命了,而我们的司法很可能还是回到版权保护的传统路径中去评价,也就是说要等AIGC把内容生成完之后,在逐个比对判断,这种时候救济方式在人为侵权时代可能奏效,但AIGC时代必然是杯水车薪、收效甚微。
有两个解决方案:
司法评价的重心应当提前。对于应用层AIGC使用知名IP进行定向训练这个行为直接给出评价,究竟这个行为是否有合理的理由,还是在为后续可能的侵权及品牌淡化作准备。
对“淡化、恶化”行为整体进行评价而非逐个评价生成内容。所谓的“淡化、恶化”行为就是对某个IP定向学习之后,通过aigc生成了大量的与之相关的并且不符合IP本身精神内核和形象定位的内容。
在以上这种情况下,都应该考虑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评价,而不是机械的回归到著作权侵权,因为此时的权利人所要保护的不是其具体的作品表达,侵权行为的核心本质也不在于以某个具体作品为目标进行“使用”,双方的利益焦点都从作品转移到了IP形象背后的用户认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