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练数据版权AIGC大模型

经济学角度看aigc内容版权保护必要性

——人类在文学创作领域的第一次“直立行走”

张延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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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角度看aigc内容版权保护必要性

——人类在文学创作领域的第一次“直立行走”

前面我已经写了两篇文章(《人类创作方式转变:对部分AIGC作品给予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AIGC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标准构想》),阐述AIGC这种通用人工智能技术出现后,人类的创作模式将从以往的亲自动手到从AIGC给出的结果中筛选之间的颠覆性转变,而这种创作模式的颠覆,将直接引发《著作权法》所要保护的作品范围发生变化,即必须把人使用AI生成的部分内容纳入保护范围。

随着北京互联网法院对AIGC作品认定案的一审宣判,我也注意到很多学者专家围绕这个问题进行争论,其中不少反对的声音,所以我觉得还是有必要在之前两篇分析的基础上,增加一个经济学的角度,更全面地阐述我的意见,毕竟这个问题关系重大,影响到整个社会能否更好的拥抱新技术,产出更多优秀智力成果,抑或是走向反面,固步自封。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出现之前

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出现之前,《著作权法》自始至终强调保护表达而非思想,这对于法律专业的人而言基本上算是一个专业常识。但我们要思考,为什么法律只保护表达,我觉得从经济学角度可以给出很好的答案,原因有两点:1、表达能力在文化艺术成果的生产过程中是一种非常稀缺的能力(稀缺资源);2、思想如果不表达出来,就无法确定保护边界,导致仅对思想进行保护的话,成本过高(确权成本和维权成本)。

事实上,法律并不是把保护表达能力作为终极目标的,法律最重要的是激励智力成果的生产,只不过在这过程中表达能力是生产要素和确权边界,所以法律借助对这种稀缺资源的保护,进一步达到激励生产智力成果的目的。

这么说比较拗口,换一种通俗的说法,我们每个人都有想法和创意,都是潜在的文艺作品生产者,但法律要的是结果,谁能拿出结果(作品)就赋予谁权利,而那些能够拿出结果的人需要一个很关键的能力——表达。例如莫奈看到日出之后在脑子里形成了一霎那对光影的印象,他马上用画笔把这个印象描绘在画布上,形成了著名的《日出印象》,可能还有很多其他人跟莫奈一样有同样的印象和艺术感知,但他们没有拿起画笔描绘的能力,或者说描绘的能力没有莫奈那么强,导致法律最后还是“唯结果论”,通过赋予这幅作品的作者著作权的方式,奖励莫奈同学。

从这个角度看,很显然造物主在艺术创作能力上对所有人是不公平的,只有少部分人借助自己的天赋和后天的学习可以掌握表达能力,大部分人尽管也许有同样的审美和艺术感知,但只能停留在想法和创意阶段,无法最终通过表达拿出成果。

实际上,长期以来,我们的教育就是在培养人的表达能力,教育作为一项投资本质上就是不断形成表达能力这一缺资源的过程。一个艺术专业的学生,缴纳学费、投入时间和耐心、购买乐器,最终能够弹奏出美妙的乐曲,能够谱写乐章,此时《著作权法》便会对这些成本投入之后形成的稀缺表达能力加以肯定,表现在对这种能力生产出的“产品(作品)”给予垄断性的著作权保护。

再进一步,这些表达能力所获得的奖励是确权之后的交易收益,《著作权法》的十七项权利中有十三项财产性权益都是可以投入交易并在交易中实现增值的(许可使用权),这些本质上都是“表达能力”作为一种稀缺资源的变现。

至此,我们把AIGC技术出现前《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的理由从经济学上分析完毕。接下来,就要引入AIGC这个重要变量了,当然这里我们特制大模型为代表的通用人工智能技术。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出现之后

不得不承认,“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是极具洞察力的论断,AIGC(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现,对文学艺术创作带来的最大冲击在于:这项技术使得人类自身的表达能力不再稀缺。我再强调一遍这个观点,此前少数人要凭借天赋和训练才能掌握的文学艺术表达能力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出现之后变得不再是稀缺资源,而成为像空气、阳光一样的普惠资源,人类经过上百万年的进化,有史以来第一次在文学艺术创作领域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

笔者看了很多网络上记录自己使用GPT等大模型工具进行创作的视频,有人本来不会谱曲,但是有了大模型之后,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不断通过提需求、修改意见和选择最终得到一首美妙的乐曲,如果没有大模型,很可能这个人脑子里的旋律就永远无法面世了。我自己也用大模型做了很多有意思的尝试,我发现这个过程有点像科学探索而非单纯的艺术创造,大模型给出我设定的条件下的各种可能,而我则不断push它进行改进,最终当那个跟我的脑子里的想法一致的内容出现的时候,大功告成。

我曾尝试用它帮我写科幻小说,我给出核心创意,它开始撰写开头,我觉得哪里不对或者让它局部修改,或者干脆让它推倒重写,又或者是我先写几句让它接着写。我甚至把我写好的一个小说让它看,跟它讨论,它不但可以理解,而且当我要求它帮我想一个不一样的结尾的时候,它给出的结果也令我满意。

我相信这世界上几乎所有人都有想法和创意,但苦于没有表达能力,现在AI技术可以帮我们突破这个限制,让更多人参与到智力成果的生产中来,《著作权法》最终要的就是结果(作品),至于这个作品一定是人执笔还是机器执笔重要吗?注意,执笔不是代笔,想法和创意仍然来自于人,最终对作品的判断和筛选也是人。

通过这个三角形示意图,我想我们能够更直观的了解到,表达只不过是文学艺术创作中的一个最终环节,在AI技术出现以前,这个环节(纯手动完成)由于是稀缺资源而备受法律重视,但绝不意味着法律会始终聚焦在这个环节上,因为这个环节被技术平替掉了(人机协作完成),进而变得不再稀缺,接下来稀缺的其实是创意、想法,也就是中间层,而最底层是人类所共有的思维、情感和逻辑理性,这个是每个人生来自带的(大脑和心灵)。

AIGC的出现,促使法律的保护重点从最顶端向下移动到中间层,这是当前《著作权法》面临的挑战,但在原有的著作权法理论框架内完全可以解决。

如此一来,其实更加回归到了创作的本质,创意和思想本身也是稀缺资源,这种稀缺资源在AIGC的加持下可以大大释放,并且能够确认保护范围(仍然以生成的内容为准),确权成本也没有明显提升。而且,这符合人工智能时代人类自身的发展方向,我们要让自己更有想象力,更有审美素养,那时候真的就是“没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了”。

回到著作权制度的经济学价值——激励文化艺术成果的生产,接下来仍然要坚持这一初衷,只不过激励的方向不再是创作者在表达上亲力亲为,而是激励他们像科学家发现规律一样,去发现本来就已经存在的好的作品,这些作品就隐藏在机器给出的无限选项中,但人类不给出线索、不主动发掘和筛选,单凭AIGC是做不到的,法律要通过确权和保障交易安全的方式激励更多的人去AI生成的内容矿山中掘金,而不是关起门来自己在家里炼金,这是一个划时代的转变,甚至可以说在某种程度而言,文学艺术创作上率先实现了人人平等,拿起AI工具的人类在文学创作领域第一次开始“直立行走”。

最后,对于赋予部分AIGC生成内容著作权持反对意见的朋友,我有两个建议:一是要先亲自使用大模型,并且不是简单的体验,要跟你的工作强相关的使用。例如学者,要熟练使用大模型进行学术创作,一旦你有了深入的体验,你才会发现未来很有可能你的学术能力在AIGC的加持下比原来有质的提升,这种情况下还会坚持认为你和AI一起完成的作品不受著作权保护吗,我相信很多人会改变这个观点;二是读一读刘慈欣的科幻小说《诗云》,那是一部非常有前瞻性和现实意义的作品,对于人和AI在创作中各自的终极归宿和价值有深度思考和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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