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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魔改冲击经典IP:著作权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

AI魔改冲击经典IP:著作权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

张延来律师
2025年1月14日约 9 分钟阅读8 次阅读

AI魔改冲击经典IP:著作权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

引:AI魔改泛滥最终就会导致一个IP形象的精神上的死亡,连带着它的商业价值也会归零,解决这个问题不应该机械套用法条,而是要让法律适用和社会实践高度匹配。

一、AI魔改冲击经典IP

广电总局网络视听司近期发布了《管理提示( AI魔改)》,提示指出,近期AI“魔改”经典现象频发,亵渎经典IP,冲击传统文化认知,与原著精神内核相悖,且涉嫌构成侵权行为。同时要求对各自平台开发的大模型或AI特效功能等进行自查,对在平台上使用、传播的各类相关技术产品严格准入和监看,对AI生成内容做出显著提示。

非常巧合,跟我们正在代理的一个有关AI魔改的案件情况很接近,充分说明在当下AI普遍被当做工具使用的过程当中,已经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用户通过AI的强大功能来对一些经典IP进行魔幻式的改造(魔改),这种魔改会生成一些似是而非的内容,使其他用户看起来能够联想到原来的IP和形象,但又大大超出或偏离了原来IP形象所要传达的意图和精神主旨。魔改最终想要实现的效果也许是为了博眼球换取流量或者戏谑搞笑,但最终对原IP形象的伤害却是巨大的,我想这也是为什么广电总局为了这个事情专门发管理提示的原因。

为什么在AI出现之前魔改这件事情没有如此之泛滥呢?因为魔改是需要很强的内容制作能力的,大部分人并没有这个能力,尽管可能有这方面的想法,这倒是某种程度上体现出了著作权法“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区别。AI的出现大大弥补了人们在表达能力上的短板,只要给出创意和相应的指令AI就能够完成,而那些本来就在人们心目当中已经形成了稳定印象的IP就自然而然成了众矢之的。

二、著作权法路径的局限

进入到专业层面,AI魔改这个行为到底是要按照《著作权法》(改编权或者保护作品完整权)还是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制呢?这个在司法实践当中会成为一个非常纠结的问题,而且在笔者看来,如果没有对于AI技术的深刻理解以及对于IP产业实践的认知是很难做到法律适用和社会实践相统一的。

我们单纯从这个行为的直观表现出发,很自然的会联想到AI魔改是一个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毕竟这里面有一个“改”字,而“改”的定语是“魔”,所以从字面意义上就能够判断出来这种行为是一种修改,并且这种修改是有问题的,那自然而然就可以往著作权法上的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上去靠。

这样的理解不无道理,但在实践当中却存在很大的问题。我们先来看改编权,改编权的前提是要求改编之后生成新的作品,这个就很麻烦,也很难说AI魔改之后生成的都是新的作品,一方面是因为AI的介入使得整个的制作过程非常的自动化,并不是所有人操作AI完成的内容都是属于作品的,在这个问题上,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都没有给予百分之百的支持的态度(国内目前也只有北京互联网法院文生图第一案认定了AIGC可作品性),反倒是否认AI生成内容作品性的案例和规定正在陆续在出现。所以如果魔改之后无法构成作品,那这个魔改的行为难道就无法得到规制了吗?因此改编权在这个问题的解决上是有局限的。

接下来我们再看保护作品完整权,从这个权利所要保护的对象来看,似乎更加适合我们现在要考虑的情形,所谓的作品完整就是让作品保持住它原有的风貌和所要传递的内核精神。如果基于对作品外在表达的破坏而导致这个作品不够完整的话,就会构成侵权。但是一旦碰到了AI魔改的情况,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局限依然存在而且非常明显,那就是要对每一张AI魔改之后的内容进行比对判断,到底改了哪些部分?改到了什么程度?有没有达到破坏作品完整性的标准?这些问题一旦纠缠下去权利人的维权成本是极其高昂的,因为既然是魔改,就意味着改动的程度已经超出了人们一般的认知能力,AI在这方面常常会给人意想不到的惊喜甚至惊吓,如果你不知道我在说什么,建议你到网上去搜一下魔改。

在我们代理案件当中,涉案的知名IP形象被AI可以魔改成性感的,或者跟其他知名IP形象合体的,又或者是漫画、机甲风格的等等,原IP形象在AI魔改后生成的新形象中似有似无、若隐若现,这些做法都可以用保护作品完整权来覆盖吗?很难说。

前面我讲到权利人的维权成本高昂的问题,这个在接下来的司法实践中一定要引起重视,司法常常会出现一个误区,他们会觉得一个IP形象被侵权了,我们就一张一张的去比对嘛,这样处理起来很清楚,在个案当中法院当然有的是时间去逐个判断,可一旦回到商业实践当中,就一定要注意到AI的无上限生成能力,对于IP形象来讲这种基于AI的魔改就无异于向河流里面大量排污水,你非要让权利人一勺一勺的污水捞捞起来跟清水去比对,怎么可能做得到呢,就算做到了对于治理那个源源不断的还在向清水里排污的源头来讲又有多大的作用。

说白了,对于IP形象而言,他们受到冲击最大的并不是几张具体的图片侵权的问题,而是在AI时代由于内容生成能力无上限,被滥用之后所导致的魔改内容泛滥,冲击了原来的IP形象在用户心智当中稳定的认知,这个才是问题的核心。

我之前曾经处理过几家国际上非常知名的IP知识产权授权合作项目,我们会注意到这些IP在跟第三方进行授权的过程当中会出具几百页的授权合同,把被许可方具体如何使用他们的形象作出事无巨细的约定。这样做的目的无非都是希望这个IP形象要始终保持稳定和一致性,不能在具体授权使用的过程当中失去控制,否则用户就不买账了。你可以想象一下,如果狮子王被魔改成了跟鬣狗的合体,白雪公主魔改成女妖,那些拥趸的粉丝用户会怎么想,他们还愿意为这些形象消费吗?更重要的是对于之前没有接触过这些形象的用户,特别是未成年人,他们如果一开始就是接触到了魔改的这些内容,会导致他们完全搞不清楚原本这个IP形象到底是怎样一个定位和精神诉求,不管是哪种情况,魔改泛滥最后就会导致这个IP形象的精神上的死亡,连带着它的商业价值归零。

三、不正当竞争路径的可行性

现在再来看第二种解决方案,就是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当中无论是混淆还是知名商品或装潢的特有名称,还是诚信原则都有比较大的弹性使用空间。当然,笔者的意思并不是说这是一个兜底性的条款,所以可以拿来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本来保护的就是经营者的利益和社会的竞争秩序。而IP方基于他的版权是享有竞争性权益的,版权方借助自己的知名版权在市场上获得了很强的竞争优势和用户流量,要维护这个版权形象在用户心智当中认知的统一性并且确保其不被污染和稀释,当然是一种竞争性的权益,不能因为涉及到版权就认为完全可以有版权法来解决,不需要适用《反不当竞争法》,这个观点是错误的,过往已经有很多判例都认可这种基于版权所享有的竞争权益。

而当AI魔改将这种基于版权所形成的品牌IP认知形象的统一性造成了稀释或者变化的时候,就完全可以认为这种行为侵害了经营者的利益,并且导致了竞争秩序的破坏,因为这在竞争法上是一种典型的食人而肥和损人利己的行为。所以既符合了权利人维权的目的,同时也符合了法律的规定。

并且从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的角度考虑,《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可以使得权利人在主张的过程当中不需要再逐个图片的进行比对,而是可以把整个魔改的行为以及对应生成的全部内容作为一个行为来进行综合主张,就好像前面我举的那个例子一样,既然你是往河流里面排污水,我们就没有必要把那些污水一勺一勺的都舀出来进行比对了,而是应该把整个排污行为进行整体认定。

四、技术以人为本

AI当然是一个必须要鼓励发展的技术,而且会对人类的文明产生重大的影响,在这个问题上我相信我们每一个人都会有共识。但与此同时,在全球范围内都已经认识到了AI在互联网虚假内容的生成上面所引发的各种问题,AI的魔改就是其中一个,很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互联网上99%的内容都将会由AI生成,因此作为法律必须要对这种行为进行合理的引导和规制,不能动辄就片面的强调所谓的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的合理性,法律在某一个特定的场景下对于技术的滥用进行规制并不会影响到这个技术整体的进步,反而是能够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发生,新技术始终应该在人的控制之下发展并最终为人所服务,才叫做真正意义上的科技向善和以人为本。而与此同时,只有确保人类已有的智力成果不被无谓的消耗,才能让技术有可持续的发展空间,否则人类不再生产新的内容和语料,那么AI靠什么来进行持续训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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