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义务也是盾牌:AI标注对侵权责任的影响
AI标注现阶段看上去更多的是一个行政监管要求,但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出现AIGC内容侵权的情形,这个内容上是否有标注“AI生成”也会影响最终的责任承担,笔者在自己承办的案件以及其他几个典型案例中都明显感觉到法官对标准动作的重视,以及在不同场景下的不同认定思路。
结合近期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结的"奥特曼AIGC形象侵权案"与"全国首例AI幻觉侵权案",以及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结的"万字帖文造谣上市公司案",我们初步分析一下AI标注义务的履行与否,如何影响AIGC侵权责任的分配逻辑。
AI标注义务的规则体系
围绕AIGC内容标识,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从行政法规到部门规章的多层次规范体系。
其中,2025年9月正式施行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确立了"显式标识+隐式标识"的双轨制标注体系,并首次明确区分了生成合成服务提供者(即平台)与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使用者(即内容发布者)各自的标注义务,从而为司法实践中的责任划分提供了参考依据。
《标识办法》第四条至第六条构建了标注义务的核心框架,其义务分配逻辑如下:
对于平台(生成合成服务提供者):须在文本、音频、图片、视频等各类生成内容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显式标识;同时须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包含服务提供者名称、内容编号等制作要素信息的隐式标识。提供内容下载、复制、导出等功能时,须确保文件中含有满足要求的显式标识。
对于内容传播平台:须核验文件元数据中是否含有隐式标识,并根据核验结果分级处理——元数据明确标明为AI生成内容的,须添加显著提示;用户声明为AI生成的,须提醒"可能为AI生成";检测到生成痕迹的,须提醒"疑似AI生成"。
对于内容发布者(用户):第十条明确规定,"用户使用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发布生成合成内容的,应当主动声明并使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标识功能进行标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生成合成内容标识。
平台视角:AI标注作为一项注意义务
对于AIGC平台而言,技术中立从来不是免责的挡箭牌,"避风港"也绝非万能的免责金牌。在AIGC时代,平台从单纯的信息存储空间转变为内容生成的深度参与者,其注意义务的内涵与外延已发生实质性改变。AI标注义务的履行,正成为判断平台是否尽到注意义务的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
奥特曼案:未尽标注义务是帮助侵权的关键过错
在笔者代理的奥特曼AIGC形象侵权案中,法院认定被告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侵权 [2]。
该案的核心事实在于:被告平台允许用户上传奥特曼图片素材训练LoRA模型,并将训练完成的模型发布至"广场"供其他用户使用,由此生成大量与奥特曼形象实质性相似的侵权图片。法院在认定平台过错时,明确指出被告未尽到以下合理注意义务:被告未建立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对潜在风险未进行提示,未在生成物上明确标注人工智能生成的显著标识,且主动引导用户将生成的奥特曼作品或AI模型发布到广场或分享到第三方平台。
这一裁判逻辑揭示了一个重要命题:平台若未在生成内容上添加AI标识,不仅使公众无从识别侵权内容的AI生成属性,更在客观上为侵权内容的扩散提供了便利,从而构成帮助侵权的主观过错。
如果把AIGC平台比作一个"超级工厂",那么AI标注就是出厂产品上的"成分表"。平台不仅要确保"工厂"不主动生产侵权产品,还要通过清晰的标识,告知公众这些产品是由机器而非人类创作。当平台怠于履行这一法定义务,放任未标注的AI生成内容在模型广场上自由流通时,其主观上便可能被认为存在过错,进而构成构成帮助侵权。
AI幻觉案:完善标注是平台过错责任的"免疫屏障"
与奥特曼案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全国首例AI幻觉侵权案"。在该案中,梁某使用某人工智能公司开发的生成式AI对话应用查询云南职业高校报考信息,AI生成了错误信息,并在梁某指责后主动"承诺"若内容有误将赔偿10万元。梁某遂将涉事人工智能公司诉至法院 [3]。
法院最终驳回诉讼请求,其核心裁判逻辑在于:涉事人工智能公司已充分履行了服务功能的显著提示说明义务和生成内容可靠性的基本保障义务,既无主观过错,也未对梁某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因此不构成侵权。
该案主审法官进一步阐释,服务提供者的双重注意义务包括:一是显著提示说明义务,需通过有效方式告知公众AI的功能局限,防范公众对AI生成内容产生不当信赖;二是功能可靠性保障义务,需采取行业通行技术措施,持续提升生成内容的准确性。
这一判决的意义在于,它为平台划定了清晰的免责边界:完善的AI标识与功能提示,是平台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实现免责的关键因素。换言之,平台如果切实履行了标注与提示义务,即便AI因固有的"幻觉"局限生成了不准确的内容,也不必然承担侵权责任。
标注的双重效应:既是义务,也是盾牌
综合上述两案,AI标注义务对平台的影响呈现出鲜明的双重效应:
这意味着,AI标注对于平台而言,既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防范侵权责任的有效盾牌。平台的合规策略应当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防御——不仅要在生成内容上添加显式标识,还要在文件元数据中嵌入隐式标识,并在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说明标注规范,形成完整的标注合规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标识办法》第九条还为平台提供了一个特殊的"弹性空间":用户申请提供不含显式标识的生成内容的,平台可在通过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的标识义务和使用责任后,提供不含显式标识的内容,但须依法留存相关日志不少于六个月。这一规定实质上是将标注责任通过合同机制向用户转移,但平台的留存义务确保了责任链条的可追溯性。
内容发布者视角:未标注即放任,不能替代核实
如果说AI标注是平台的护身符,那么对于内容发布者而言,它更像是一道紧箍咒。在应用阶段,使用者通过输入素材、设定指令、审核发布等行为,实质性介入和主导了内容的生成方向和传播范围,是侵权风险真正的开启者与控制者。
未标注即放任:过错推定的逻辑链条
在广州互联网法院近期审结的"万字帖文造谣上市公司案"中,财经博主曹某利用AI生成了长达1.5万字的虚假文章,曝光某上市企业高管的所谓"犯罪细节",并将其标注为"原创"发布,累计阅读量超1.1万次 [4]。
法院在认定曹某存在主观过错时,明确将未履行AI标识义务列为过错认定的独立依据:《标识办法》明确了用户在传播AI生成合成内容时的标识义务,不仅有助于遏制虚假信息传播,也是提示公众、减少虚假信息误导、防范侵权风险的保护性义务。本案中,曹某发布的案涉文章为AI生成内容,其未按规定履行标识义务与主动声明责任,存在相应过错。
这一裁判逻辑构建了一条清晰的过错推定链条:内容发布者未履行AI标识义务 → 切断了公众识别信息真伪的途径 → 客观上放大了虚假信息的破坏力 → 主观上存在放任侵权后果发生的过错。
更值得关注的是,曹某将AI生成文章标注为"原创"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主观上存在误导公众的故意。这就像是有人拿着"伪钞制造机器"印制假钞,不仅不标注"练功券",反而当做真钞去流通——这种对标识义务的主动违反,直接构成了侵权责任认定中主观过错的加重情节。
专业身份加重注意义务:律师、会计师的特殊风险
该案还确立了一个极具警示意义的裁判规则:对于具备特定专业资质的发布者,法院会课以高于一般公众的注意义务。
曹某作为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资质的财经领域从业者,对财务造假、利益输送等术语的内涵及其社会破坏性应具有高于一般公众的认知。法院认为,曹某应当预见案涉文章经公开传播后足以影响公司声誉,却疏于履行与其专业相匹配的注意义务,利用公众对其专业身份的信赖,将文章标注为"原创",主观上存在误导公众的故意。
这一规则对于律师、医生、金融从业者等专业人士而言具有直接的警示意义。在使用AI辅助创作并发布内容时,专业人士不仅需要履行一般用户的标识义务,还需要承担与其专业身份相匹配的更高核实义务。未标注AI生成内容将被视为严重违背职业审慎,从而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
标注不能替代核实:AI生成不是免责事由
需要警惕的是,AI标注并非内容发布者的"免死金牌"。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名誉权侵权案明确表示,AI生成不是免责事由 [5]。即使发布了由AI生成的内容,如果其未对输入的参考材料进行必要核实,或者未对生成的侵权内容进行审查就直接发布,依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目前尚未知晓被告是否做了标注,但从主审法官的表态可以推断,即使标注也无法免责)。
小结
内容发布者在使用AIGC工具时,面临的是一套"标注是底线,核实是红线"的双重义务体系。未标注是最低限度的违规,而即便标注了AI生成,也不能免除对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实质审查义务。
所以,是时候正视AI标注的法律地位了。它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技术选项,而是AIGC时代平台与内容发布者必须严肃对待的法律义务。只有当平台切实履行标识与提示义务,当内容发布者诚实声明并审慎核实,我们才能在拥抱技术红利的同时,有效防范"AI幻觉"与侵权风险的反噬,真正实现科技向善、以人为本。
参考文献
[1]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 关于印发《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通知(国信办通字〔2025〕2号). (2025-03-07). https://www.chinalawtranslate.com/ai-labeling/
[2] 杭州互联网法院. 首例涉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一审判决书((2024)浙0192民初1587号). (2024). https://www.ciplawyer.cn/articles/155988.html
[3] 法治网. AI"幻觉"侵权第一案的启示:容错与规制并举. (2026-03-26). http://www.legaldaily.com.cn/intellectual_property/content/2026-03/26/content_9363233.html
[4] 广州互联网法院. 万字帖文造谣上市公司,"AI生成"能否成为挡箭牌?. (2026-03-16). https://www.ipeconomy.cn/dongtai/10435.html
e案e审丨AI生成不是免责事由!发布者未尽核实义务侵害他人名誉权应担责. (2026-03-30).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U1NDk0NjE3MA==&mid=2247543487&idx=1&sn=75f6059a22be91db72e68a8ba2c996d2&chksm=fa5a7ab7be222893d398f90e0841d0cd932f0c4ae3b9c7ef1ab255589c44fe4395d10610e9a4&scene=27
